民 4章 3节 注1 从1三十岁直到五十岁,凡进来2事奉,在会幕里作工的,全都计算。 |
作利未人事奉,必须在三十岁到五十岁之间。(3,23,30,35,43,47。)照样,主耶稣也是到三十岁才达到事奉神的足龄。(路三23。)人要被算在对神的事奉中,必须在一个月以上—那段年龄的人需要长大并成熟。(三39,43。)人要被算在为着神见证的争战中,必须在二十岁以上—那段年龄的人成熟并刚强,并没有上限。(一3。)人要被算在与神亲近的事奉中,必须在三十岁到五十岁之间—那段年龄的人是更成熟、更刚强、没有衰颓的。 | 民 4章 3节 注2 从1三十岁直到五十岁,凡进来2事奉,在会幕里作工的,全都计算。 |
见一3注2。23、30、35、39、43节者同。祭司与利未人圣别的事奉被视为争战。照样,为着建造基督的身体,神新约福音祭司的事奉(罗一1,十五16)也是一种争战。(林后十3~5,弗六12,提前一18,提后四7上。) |